臨時處01
新竹縣OO國民小學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規範 壹、 使用規則: 一、 學生務必先徵求家長及導師同意,並填寫申請同意書,方可攜帶。 二、 學生攜帶管制品到校者,必須遵守相關規定,違者依規定懲處。 經三次(含)屢勸不聽者,則取消攜帶行動載具之資格,學生及家長不 得異議。 貳、 違規處理方式: 一、 第一次未遵守規定者,登錄聯絡簿並電話聯繫家長。 二、 第二次(含以上)位遵守規定者,物品由導師代為保管,並通知家長隔 日到學校親自領回,且不得再帶至學校。 三、 經通知二日內家長未親自到學校領回者,由學務處生教組暫為保管至 期末歸還。 四、 違規暫為保管期間,學務處會將為管制物品鎖在學校保險櫃,學校不 負責保管及維護,相關責任由學生自行負責。 五、 未經家長及老師簽署同意書,私自帶管制品,視為違規行為處理。 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